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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擅自变更行程 ,需承担违约责任

时间:2023-12-15 阅读:109次

2020年9月,小李报名参与程美旅行社组织的欧洲邮轮旅行活动,并签订了《出境旅游合同》,交纳了旅行费用32000元。根据程美旅行社提供的旅游行程单,行程共计14天13晚,共有8晚在邮轮住宿,5晚在陆地酒店住宿。然而,踏上旅途之后,导游却临时通知行程有变,由于法国船方临时通知关闭船闸,原定的船只不能乘坐,只能取消邮轮部分的行程或者换船。如果换船的话,也只能预定3晚的邮轮住宿,新行程与原定行程有较大改变。游客们意见都很大,但最后还是按照旅行社的安排更换为4天3晚的另一艘邮轮,导致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中上船港口、游览时长、部分游览线路等与原行程不一致。


小李认为,旅途中程美旅行社擅自变更旅程,导致实际提供的旅游服务与约定严重不符,故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程美旅行社之间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还旅游费18800元。


程美旅行社辩称,双方合同履行完毕,不存在解除的依据,且变更行程系因不可抗力导致,出发当天中午其才接到法国船方临时通知,表示关闭船闸,到了巴黎之后告诉客人换船或者取消,换船后客人们提出了增加其他地方的游览,其也同意了。不是其主动要改变行程。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根据证据和各方论述,原定邮轮确定取消应发生于更早的时间,故在旅程开始前,原定邮轮取消的情况并非不能预见。程美旅行社对此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未对旅游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信息披露,非因不可抗力而擅自变更旅游行程的行为致使违约后果产生,由此产生的违约责任应由程美旅行社承担。


由于程美旅行社的主要合同义务是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现其提供的主要合同义务不适当,构成根本违约,守约方享有合同解除权。根据本案情况,应以小李向法庭提交起诉书时为解除时间。考虑到程美旅行社实际提供了部分旅行服务、部分必要费用已支出的情况等,依法酌定其退还50%的旅行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小李与程美旅行社签订的《出境旅游合同》解除;程美旅行社向小李退还旅游费16000元。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程美旅行社擅自改变了旅游行程,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此提醒各位旅游者,旅行社依约向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是其应当履行的义务,如出现旅行社擅自改变旅游行程导致旅游者利益受损的情况,旅游者可以要求旅行社承担返还旅游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旅行社在组织团队旅游行程中,也应提高注意义务,严格按照约定提供服务,如遇到不可抗力导致行程变化时,应提前与旅游者沟通,保障旅游者知情权。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