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社质保金制度会取消吗?
时间:2024-06-14 阅读:196次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为保障旅游者合法权益设立的法定制度。
《旅游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和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的费用。
《旅行社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详细参见
《文化和旅游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7606号建议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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