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与法律法规》旅行社的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时间:2024-05-08 阅读:107次
《政策与法律法规》旅行社的设立——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指旅行社向指定银行交存,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用于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
《旅游法》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改为"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将使用的范围由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扩展到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援的费用。
(一)质量保证金相关规定
1.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旅行社应当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银行的范围内,选择存入质量保证金的银行。
2.存期
旅行社在银行存入质量保证金的,应当设立独立账户,存期由旅行社确定,但不得少于1年。
3.存款期届满
账户存期届满1个月前,旅行社应当办理续存手续或者提交银行担保。
4.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
5.质量保证金产生的利息
质量保证金及其银行交存期间产生的利息归旅行社所有;利息不属于保证金范畴。
6.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协议包含内容
(1)未经相关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允许,旅行社不得擅自动用存储在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上的资金;
(2)存款银行根据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决定确定的金额和对象支付质量保证金;
(3)存款银行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报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的存款变化情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查询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专门账户。
7.银行担保
为了降低旅行社经营成本、避免资金闲置,《旅行社条例》还允许旅行社向银行寻求信用支持,即银行担保。担保期限不得少于1年;担保期届满前3个工作日内,续办担保手续。
8.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1)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①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②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
③在旅游过程中,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用于垫付紧急救援费用的;
(2)司法机关
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旅行社拒绝或无力赔偿的,人民法院可以从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账户上划拨赔偿款。
9.降低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3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存额度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可凭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减少其质量保证金。
10.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应当在收到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
11.取回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
注:紧急救助费用主要包括安排旅游者食宿、治疗、救援、返程等使旅游者脱离危险的紧急性费用。
(二)质量保证金交纳标准
1.旅行社
(1)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20万元;
(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增存120万元;
(3)经营入境旅游业务和国内旅游业务,同时还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140万元。
2.分社
(1)每设立1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增存5万元;
(2)每设立1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增存30万元;
(3)如果该分社既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又经营入境旅游业务,还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则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5万元;
(4)由旅行社在设立分社时存入本社的质量保证金专用账户,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新的银行担保。
(三)质量保证金的交纳期限和接受银行担保的监管部门
根据《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行社交存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
从事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银行担保的接受部门,是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银行担保的接受部门,是国务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四)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组成
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的交存制度、管理制度和使用制度是构成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制度的三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五)不得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的情形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实践,以下情形不得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
(1)旅游服务经营者之间的经济纠纷,不得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付。
(2)旅行社因违法受到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不得划拨使用质量保证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