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资格证考试重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时间:2024-05-10 阅读:198次
导游资格证考试重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一、一般规定,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 (一)关于侵权责任一般规定的内容 1.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指确认和追究侵权加害人民事责任的根据或者标准,即按照哪一种基本标准确定和追究侵权加害人的民事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律制度规定的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指以加害人主观上有过错作为确定加害人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民事责任必要条件的归责原则。 第1165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2)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过错推定是指加害人致人损害时,如果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要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的过错形式。 第1165条第2款,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指不论加害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第1166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4)公平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指在当事人双方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根据公平观念,责令加害人对受害人给予适当补偿,由当事人合理分担损失的一种归责原则。 第1186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2.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1)过错相抵 第1173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受害人故意 第1174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第三人过错 第1175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4)自力救济 第1177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1178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的责任承担的规定 侵权损害赔偿是指行为人因侵权而造成的他人财产、人身和精神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以给付金钱或实物为内容的民事责任方式。侵权损害赔偿是一种适用最为普通、经常的民事责任方式。 1.人身损害赔偿 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1180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第1181条,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组织,该组织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是侵权人已经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2.财产损害赔偿 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1182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3.精神损害赔偿 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